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在从业登记、业绩登记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应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登记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违反质监工作纪律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