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从业登记、业绩登记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登记工作有序开展。从业登记、业绩登记过程中经审核的电子信息与纸质资料信息具有同等效力。登记申请等相关纸…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在从业登记、业绩登记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应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登记管理中玩忽职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登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向质监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