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从业登记、业绩登记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登记工作有序开展。从业登记、业绩登记过程中经审核的电子信息与纸质资料信息具有同等效力。登记申请等相关纸质资料应保存3年。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