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上从业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价办法。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