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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上从业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价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3.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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