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章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甲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第十四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或者信息: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应当组建资质评审专家库,做好专家库的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对提出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准予资质证书延续五年。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机关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 第二十四条 许可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组织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