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属于交通运输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运输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