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抽取使用程序如下:

招标人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抽取方式、类别、专业、数量和回避条件;

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下,招标人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抽取评标专家;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确认评标结束;

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互评价。

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抽取使用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