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