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