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