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凡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组建、享有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法人。分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