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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是指对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对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权利,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第六条 公路建设市场的资格审查和资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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