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2000年) 第四章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审查登记机关应定期发布登记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在批准的公路项目建设期内有效。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进行复审。复审申报时间、方式及审批原则同资信登记。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2个月内由变更、重组后的单位向原审批机关重新申请资信登记。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