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宣读投… 第三十三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符合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标底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要求投入的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设备等因素。标底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未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提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