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代表收到评标委员会完成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形式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形式检查仅限于以下内容:
评标报告正文以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
报告正文和附表等内容是否有涂改,涂改处是否有做出涂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投标报价修正和评分计算是否有算术性错误;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是否一致;
投标文件各项评分因素得分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相关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是否齐全。
形式检查并不免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工作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