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监督人员名单;
开标记录;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评分情况;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中标候选人名单;
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一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