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
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
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