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