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