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