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