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