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8年) 第三章 交通用能单位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交通用能单位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三条 禁止购置、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不得将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