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