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九章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九章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结案方式、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第九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