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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文书和… 第五十九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即应当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开始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整理询问笔录和核实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第六十条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划分为普通卷、密卷,分类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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