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公证书编号;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公证证词;

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