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审批公证事项及拟出具的公证书,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办证程序是否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