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