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