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代理人代领时,送达人应核对代理人的身份和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