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七章 出证 第三十三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出证 第三十三条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