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