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