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四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管辖 第十三条 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除不得委托的公证事项外,可以委托一名当事人代为办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