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