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发生拒绝归档或者造成公证档案丢失、损毁、失真、泄密,或者有其他损害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