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章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应当与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本地区公证档案移交、保管、检查和公证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和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证档案管理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发生拒绝归档或者造成公证档案丢失、损毁、失真、泄密,或者有其他损害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