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应当与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本地区公证档案移交、保管、检查和公证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