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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1988年3月18日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一、 保管期限10年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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