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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公证电子档案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公证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要求做好公证电子文书材料的归档、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确保公证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第二十八条 通过在线办理方式形成的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公证电子文书材料可以采用电子形式归档,公证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公证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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