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通过在线办理方式形成的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公证电子文书材料可以采用电子形式归档,公证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公证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公证机构提供的公证电子档案经打印输出的纸质件,加盖公证机构档案证明专用章后,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