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反洗钱义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