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在参与与当事人有关的司法、行政、仲裁或者调解程序中获取的信息,可以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