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在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证业务时,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当事人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当事人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