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自评估、当事人尽职调查、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内容。

公证机构可以根据业务结构、类型和规模,结合公证行业洗钱风险状况,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中增加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当事人风险等级划分和分类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

公证机构应当通过检查、考核、审计等方式,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