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抵押物清单;
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抵押物清单;
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