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办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并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

《抵押登记申请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称;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物属再次抵押的,应载明再次抵押的情况;

申请抵押登记的日期;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