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 第五条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