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 第四条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抵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公证机构办理登记适用本办法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